第四,合宪性解释的适用方式可能具有潜在性。
例如,"某材料公司诉重庆市某区安监局、市安监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中,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执法不规范的问题制发建议,建议行政机关规范行政执法办案程序,提高行政执法办案效率。因此,检察机关不仅就相关问题召开听证会,促成房地产公司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在关于司法能动性的研究中,研究者指出能动司法包含积极司法主动司法有效司法等多重形态,这仍是用抽象概念来解释抽象概念。在高度多元的社会中,社会矛盾与冲突更加频繁、激烈,国家的多元利益诉求整合任务空前繁重。"这可能会导致检察机关为追求案一件比数据的极致化而忽视案件的办理质量(是否积极追求案件办理效果)以及案件办理的规范性(是否超越功能适当性约束)。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依法能动履职这一理念正是对上述困惑的回应。按照功能适当性原则,若其他机关较之于检察机关更具功能优势时,检察机关需要保持弱能动性,恪守行为边界。
三是基于人大在国家权力架构中的地位及其在法律解释上的专业性,其对于检察机关能动履职时是否超越功能适当性的判断具有权威性,可以避免检察机关通过自我论证随意扩张权力范围。抽象概念的外延较为空洞,它所蕴含的非此即彼特征难以适应实践的丰富多样性。但是,检察机关在服务大局的过程中须与其他机关相互配合,受国家权力配置的功能适当性原则约束,进而形成强能动性与弱能动性的形态界分。
例如,检察机关接受行政机关邀请才能参与化解行政复议阶段的潜在之诉,接受审判机关邀请才能参与诉前调解等不进行实质审理案件的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在具体的程序设计上,既需要在纵向维度围绕检察机关的具体履职行为开展程序设计,如听证程序、调解程序、检察建议程序等完整的合宪性咨询程序包括咨询主体和咨询对象两方主体,两者之间是沟通与合作关系。另一方面,应当健全合宪性咨询的程序,完善合宪性审查与合宪性咨询的衔接机制,在尊重咨询主体职权完整性的同时充分发挥咨询意见的指导功能,实现合宪性咨询制度的规范化发展,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依宪治国的伟大实践。
合宪性审查中的事前审查通常是行为主体的法定义务,通过合宪性报告或说明等形式予以保障落实(注:例如,加拿大《司法部法》第4.2条要求司法部部长在将政府法案引入联邦议会之前出具宪章声明,阐述法案对受到1982年宪章保护的权利和自由的潜在影响,以使相关问题能够引起议员和社会公众的注意。 第二,合宪性咨询与司法的中立性存在张力。
第四,合宪性咨询在咨询主体和咨询对象之间预设了一种积极的部门关系,这与权力分立的逻辑存在张力。 来源:《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3期。参与立法起草工作的相关各方因对特定宪法条款理解不同而产生的分歧理应包括在内,这就为立法起草主体提出合宪性咨询请求创造了便利条件,也有利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咨询意见指导立法起草工作。而且,与合宪性审查通常要经历较长的诉讼周期相比,合宪性咨询往往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注:根据奥利弗·菲尔德的研究,在美国允许合宪性咨询的各州,从提交咨询申请到获得咨询意见平均用时29.8天。
从域外国家的宪法、议会立法以及法院判例来看,提起合宪性咨询的前提是相关问题具有重要性(注:例如,印度《宪法》第143条第1款规定,如果总统认为一个有关法律或事实的问题已经或者即将出现,而就该问题的性质或者公共重要性而言,得到最高法院的观点将有助于解决该问题,那么他就可以将该问题提交给最高法院。在宪法实施领域,中央的统一领导意味着宪法解释权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其他国家机关都必须予以遵守,否则便是违宪。即便在建立了合宪性咨询制度的加拿大,也有学者认为最高法院对该制度的运用导致太多的抽象争议进入法院,而在缺少具体争议和相关事实的条件下,法院很难给出周延的意见(注:Janneke Gerards, Advisory Opinions, Preliminary Rulings and the New Protocol No. 16 to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f Human Rights: A Comparative and Critical Appraisal, Maastricht Journal of European and Comparative Law 21, no.4 (December 2014): 637-639.)。), 而合宪性咨询制度的功能和价值还有待进一步探究,其中的首要问题是该制度为何能够与我国的宪法实施体制相契合,这构成了本文基本的问题意识。
在出现重大或者疑难宪法问题时,如果权力主体认为超出了自己的能力范围,就有可能请求权威的宪法解释主体提供指导和帮助。在咨询对象已经确定的条件下,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厘清合宪性咨询的主体范围,明确合宪性咨询的标准,避免泛滥的咨询请求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带去难以承受之重。
面对某些新生或者疑难问题,相关权力主体对自己能否或者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依据宪法采取应对措施,可能缺少十足把握,贸然采取行动又可能引发更大范围的质疑。除非启动上诉机制,否则其他国家机关将很难推翻法院的宪法解释。
(二)合宪性咨询制度的局限 第一,合宪性咨询主要在抽象层面进行,咨询对象解决纠纷的能力有限。相比之下,合宪性审查机关的审查决定通常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如不遵守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违宪责任。合宪性咨询发生于权力主体作出特定行为之前,合宪性审查既可以存在于特定行为作出之前也可以在作出之后,分别对应事前审查(ex ante review)和事后审查(ex post review)两种不同类型。在此情形下,启动合宪性咨询程序可以帮助其更加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宪法。面向未来,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合宪性咨询制度的细节,为其提供必要的规范依据,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依宪治国的伟大实践。Carissima Mathen, Courts Without Cases: The Law and Politics of Advisory Opinions (Oxford: Hart Publishing, 2019), 57.),使得合宪性咨询制度在域外国家和地区的运行整体而言并不活跃。
Oliver P. Field, The Advisory Opinion-An Analysis, Indiana Law Journal 24, no.2 (Winter 1949): 207.),能够以更小的成本维护宪法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就此而言,合宪性咨询更加强调咨询主体与咨询对象的合意与共识,注重在事实与规范反复对照的过程中找到实施宪法的最佳方法。
因此,在事前及时咨询法院的意见有助于降低相关行为在日后被宣告违宪的风险。 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合宪性咨询意见与合宪性审查结论相同本身不是问题,为了维护咨询意见不被推翻而刻意扭曲合宪性审查结论才是需要警惕的行为。
此时启动合宪性咨询程序有助于确认立法或行为与宪法的一致性,打消其他主体的疑虑,或者在合宪性咨询意见的指导下提出既符合宪法又能为各方共同接受的方案,推动立法或行为真正落地。《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建立健全涉及宪法问题的事先审查和咨询制度。
第四,为咨询主体和咨询对象提供对话和交流渠道,推动宪法得到完整准确的实施。一方面应当看到,虽然其他国家机关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合宪性咨询请求,但并非所有与咨询请求相关的问题最终都会在事后引发合宪性审查,而且即便存在合宪性审查的必要,相关争议也未必会全部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处理。另一类是法律规范或行为实施过程中的审查,通常由规范或行为对公民权利产生不利影响而引发,属于具体审查范畴。由于国王有时会说服法官发表自己喜欢的意见,为其带有争议甚至违法的行为提供掩护(注:Christian R. Burset, Advisory Opinions and the Problem of Legal Authority, Vanderbilt Law Review 74, no.3 (April 2021): 621.),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虽然域外国家较早开启了合宪性咨询的制度实践并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但由于该制度与司法中立和分权制衡等原则的紧张关系,使其在域外无法成为被普遍接受的宪法实施方法。因此,笔者将从分析合宪性咨询与合宪性审查的区别与联系入手,论证合宪性咨询是一种独立的宪法实施机制,同时讨论合宪性咨询制度在域外国家的优势和不足,为我国相关的制度建构工作提供借鉴,目的在于立足于我国的宪法实施和监督实践,展望合宪性咨询制度在我国的广阔发展空间。
按照分权制衡的经典逻辑,不同性质权力主体之间的合作可能给权利和自由带来威胁,而分权则是防止权力过分集中的重要机制。朱学磊《法律规范事中合宪性审查的制度建构》,《中国法学》2022年第5期,第226-227页。
宪法实施 目 次 一、合宪性咨询与合宪性审查的区别与联系 二、合宪性咨询制度在域外国家和地区的优势与不足 三、合宪性咨询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空间 四、结语:推动我国的合宪性咨询实践迈向制度化轨道 图片当前我国的宪法监督实践中,合宪性咨询是一个尚未引起充分关注的概念,它通常伴随合宪性审查出现,但两者其实是不同性质的行为。这就意味着,一个国家或地区是否有必要建立合宪性咨询制度不能一概而论,应当结合本国宪法实施的真实需求以及宪法实施的体制机制作出具体分析。
由此导致的问题是,一项违宪的法律从颁布实施到得到纠正通常要花费很长时间,而且在此过程中可能会有很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由此形成了较大的纠错成本。类似的要求在地方层面也有所体现。如果相关各方对审查结论没有异议,那么审查程序便告终结,无须全国人大常委会再行处理。具体而言,我国《宪法》第三条确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规定了三方面内容: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的关系、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
同域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宪法实施体制有助于对该制度扬长避短,可以为其提供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合宪性咨询主要发生在立法或行为生效之前,它所涉及的问题通常源自咨询主体的预测和想象,不像宪法诉讼那样有具体争议作为载体,咨询对象能够获取的信息相对有限。
合宪性审查在域外国家通常被视为最重要的宪法监督机制。习近平指出:我们要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和原则,促使各类国家机关提高能力和效率、增进协调和配合,形成治国理政的强大合力,切实防止出现相互掣肘、内耗严重的现象。
具体到合宪性审查过程中,在事前和事中审查阶段,咨询主体需要强化本部门实施宪法的责任意识,不能机械地适用咨询意见,而是要将其与本部门面临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为抽象的咨询意见找到最佳的实现方式。《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有关方面拟出台的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重大举措,凡涉及宪法有关规定如何理解、实施、适用问题的,都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
此后,社区工作人员经常上门询问她的身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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